近几年,全国各地农村逐步推行村务公开,密切了干群关系,加强了党风与廉政建设,对农村经济的快速健康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但最近,笔者在江苏农村调研时发现,部分乡村在村务公开中“犹抱琵琶半遮面”,只公开那些没有问题或问题不大的事情,而对群众意见大的热点问题则遮遮掩掩不愿公开。例如,对群众最关心的财务问题只公布几项大的收入支出项目,具体支出账目群众无法知晓;有些乡村人前人后两本帐;还有些地方的公开栏形同虚设。这种半公开、假公开,不仅使村务公开没有达到预期的目的,反而引发了新的矛盾和问题。
笔者通过对部分乡村干部和群众代表的实地采访,感到一些地方之所以存在半公开、表面公开实际不公开的现象,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村务公开程序本身缺乏一套强有力的监督与约束机制。
一是监督机构没有相应的法律保障。村民代表议事会、村民监督小组和理财小组是实施村务公开的监督机构,负责监督村务公开的内容和程序。但在我国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中未对这几个由村民代表选举产生的监督机构的法律地位作出相应的规定,因此,在实际工作中这几个监督机构很容易受人为因素的左右,难以发挥有效的监督作用,使农村村务公开工作陷入误区。
二是监督机构缺乏相对独立的组织保证。多数村民代表议事会、村民监督小组和理财小组没有实际负责人,其活动由基层党政领导指挥。个别地方干脆由党支部书记兼任村民代表议事会的负责人。在农村实际工作中,村委会的事务,包括财务开支直接受命于党支部书记,三个监督机构起作用的大小,实际上取决于党支部书记个人品德素质的高低。党支部书记既管村务,又管监督,等于自己监督自己。
三是监督机构缺乏必要的制度措施。有些村设立三个监督机构后也制定了一些制度,如村民代表议事会参与讨论村中重大事务,村民监督小组监督村务公开,理财小组要审查账目等,可这些制度能否落实却没有保证。譬如,村委会对村中重大事务有意或无意不让村民代表议事会参与怎么办,财会人员不把全部账目交由理财小组审查怎么办,都无具体的细则规定。因此,尽管制度上了墙,但村务公开仍可能流于形式。
针对村务公开中监督机制不力的问题,笔者认为,县、乡两级党委应该从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届六中全会精神的高度出发,认真会同纪检、监察机关拿出实施方案,对农村村务公开中的监督机制在法规和具体措施上迅速予以规范完善,真正把《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党的作风建设的决定》落到实处,把群众利益时刻放在心中,使农村村务公开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公开,在农村建设中发挥应有的推动作用,以实际行动让广大人民群众真正满意。
来源: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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