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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行社区服务业认证制度加强行业管理的通知

各县(市)、区民政局、地税局(分局)、工商局(分局):

为了促进我市社区服务业健康发展,现将实行社区服务业认证制度,加强行业管理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社区服务业是在政府倡导下,依托街道和居委会,发动社区力量开办的社会福利服务业和便民利民服务业,必须完善政府领导、民政主管、各有关部门参与的管理体制,加强行业管理。
   

二、从事社区服务业的单位和个人实行社区服务业认证制度,由民政部门发放《社区服务证书》。实行认证制度是对有关单位和个人从事社区服务业的确认,表明该单位和个人所从事的是一种社会福利和便民利民服务;也是政府主管部门加强社区服务业管理的手段。

三、《社区服务证书》的发放条件:

1、社区服务项目设施必须由市、区(县、市)民政部门,街道、居委会直接主办和管理。
    2
、社区服务项目网点必须安置本社区的居民,优先安排下岗、待业人员。一般不得聘用外地或社区外人员。
    3
、社区服务网点必须设在社区的管辖范围内。
    4
、社区服务网点的服务对象以孤、老、残、幼、军烈属为重点,为本社区居民提供便民利民服务。
    5
、有固定的服务设施、场地;有相对稳定的服务人员和负责人;有健全的管理制度;有明确的收费标准,公开明码标价;有统一收据;涉及食品的有卫生许可证或卫生管理办法;服务人员有统一证件。

四、《社区服务证书》的发放范围:

1、民政部门直办直管的社区服务中心及社区服务实体。

2、各类社会福利院、老人公寓、托老所。

3、各类儿童福利院、托儿所、社区残疾儿童寄托站、养护院等。

4、民政部门办的精神病院、精神病诊所,各级各类精神病人医疗站,社区专业或综合性康复中心、诊所,社区(老年)心理咨询、治疗站。
    5
、各类残疾人活动(康复)中心、残疾人职业技术培训中心、残疾人用品供应站(点)等。
    6
、各级各类“双拥”或军人家属活动中心、服务中心(站)。
    7
、各类婚姻殡葬服务中心(站)、婚丧用品供应站(点)等。
    8
、居委会为社区居民兴办的存车棚、家务劳动、文体娱乐、职业介绍、计生咨询、物业管理等本小利微的社区服务设施,面向本楼道、本院落内群众服务的便民服务网点。

五、《社区服务证书》申领办法:

1、凡需办证的单位或个人,均需提交下列材料和证件:单位介绍信或申请书,服务场地使用证明;资金或可用资产证明;负责人任职或身份证明;从事医疗服务的医疗许可证;从事餐饮服务的卫生许可证;从事特种行业的特种行业许可证。
    2
、持上述材料和证件到所在区(县、市)民政局领取并填报《长沙市社区服务证书登记表》,并经主管部门和区(县、市)民政局签署意见。
    3
、由市民政局审核后,发给市民政局统一印制的《社区服务证书》(正本和副本)。民政部门可酌情收取证书的工本费。

六、《社区服务证书》不能替代工商营业执照。领取了《社区服务证书》,从事经济活动的,应分别到当地工商和税务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工商部门在政策范围内,对持有社区服务证书的单位或个人在注册登记时予以支持和照顾。

七、凡持有《社区服务证书》的单位和个人,经工商、税务登记注册后,除按规定享受现行的税收优惠政策外,同时还可享受如下优惠:

1、凡从事社区服务业的经济实体,安置再就业下岗职工达到60%的,以税务部门核准,营业税、所得税三年免征,二年减半;并免收行政性收费。对下岗职工从事社区服居民服务业的,要简化工商登记手续,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三年内可免征营业税、个人所得税;并免收行政性收费。
    2
、对持有《社区服务证书》的个人便民服务点和社区服务中心,报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查批准,免征所得税;个体工商户按国家物价局、财政部价费字[1992]414号文件规定,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减收或免收个体工商管理费。
    3
、持有《社区服务证书》从事清扫保洁、老年活动室、幼托、家教、为高层住房配送物资、修补、护理、咨询、车辆有序停放及保管、家庭钟点服务等便民服务项目的,免交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
    4
、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残疾人福利机构的养育服务,婚姻介绍,殡葬服务等项目,免征营业税。
    5
、对残疾人员本人为社会提供劳务取得的收入,经批准,免征营业税;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
    6
、新建社区服务设施,凭计划部门批准的文件,其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按国家税务总局和国家计委下发的国税发[1993067号文件规定执行。

八、要加强社区服务行业管理。各级民政部门是社区服务业的主管部门。在区、县(市)人民政府领导下,各区、县(市)民政局每年要会同税务、工商等部门对《社区服务证书》进行年检。对经年检不符合从业条件的社区服务网点要进行清理整顿,使之符合规范。

九、被认证的社区服务单位和个人,应自觉接受民政、工商、税务部门的管理,不得改变其社区服务业性质,不得将社区服务业的投资挪作它用。否则,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民政部门吊销其《社区服务证书》,收回资助资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业,吊销营业执照;税务部门取消其减免税待遇。

十、社区服务认证制度自颁布之日起在全市实行。各区、县(市)可根据本《通知》精神,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有关社区服务业认证制度的实施细则。

 

长沙市民政、地方税务、工商行政管理

  一九九八年十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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