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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挥开发性金融的作用 构筑新农村建设重要支撑

围绕开发性金融如何与新农村建设对接等问题,有关专家经过大量调查研究后提出:应把中央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形成的倒逼机制,当作一次推进城乡协调发展的机遇,把加大对新农村建设的支持力度作为优化投资结构的一个重点,促进开发性金融更深入更广泛地参与到新农村建设中,推动农村金融组织体系重构,建立起支持新农村建设资金良性循环的长效机制。

    ——发挥开发性金融在农村金融体系重构中的作用

      搞好新农村建设,依赖财政投入、指望国家包揽显然是不可能的。从农村金融市场体系来看,目前农村存在的市场经济主体和市场经济观念缺乏、信用环境不佳、市场体系和金融体系不健全等问题,严重抑制了资金的流入,造成了金融机构和社会资本对农村的投入严重不足。资金不足和制度缺陷实际上成为影响农村金融健康发展的两大桎梏。在这种情况下,要解决农村需求旺盛而投入不足的矛盾,必须要重构农村金融体系,以便有效地进行资本要素配置,建立起支持新农村建设资金循环的长效机制,同时解决市场空白、缺损和体制落后等深层次问题,使农村金融步入良性发展轨道。

      湖北省政府研究室开发性金融课题组认为,从国内金融市场的现状来看,以开发性金融为基本理念的国家开发银行具备了资金支持和制度建设的优势,应成为推进新农村建设的重要力量。

      近年来,国家开发银行致力于在农村培养市场要素,打通融资瓶颈,弥补市场缺损,构建融资平台,消除融资风险,创建良好的农村融资环境和健康的农村金融体系,建立市场化的融资机制和贷款模式,探索出了一条支持县域经济和农村经济发展的新路子。2004年以来,开发银行湖北省分行与湖北合作,运用开发性金融原理,积极探索破解县域经济金融瓶颈的办法。截至200610月末,开行湖北省分行在湖北县域贷款余额已经达到60多亿元,其中基础设施贷款40多亿元、农村饮水安全、沼气建设、中小水电、中小企业贷款余额近20亿元,有力地支持了湖北农村经济的发展。在2006年的一次工作会议上,国家开发银行行长陈元同志明确提出,开发性金融将遵循其独特的政府选择项目入口--开发性金融孵化--实现市场出口运行模式参与新农村建设。具体地说,就是通过与政府合作,为具体的项目提供资金,然后通过开发性金融的孵化--市场建设和信用建设,利用市场化的方式偿还贷款,实现市场化出口。

      专家认为,目前从各地新农村建设的实际需求来看,与开发性金融进行对接与合作的领域和项目十分广泛,总体来看,可以在四个方面进行探索和推进:

      一是公益性项目的合作。这类项目主要是由政府投资,并且未来不会产生现金流,政府目前想做而财力一时又力所不及。对这类项目,可以采取时间换空间的办法,由省政府统贷统还,解决即期资金不足的问题,在较短时间内把事情办好,其还款来源以预期的财政投入为主体。比如农村公路、农村安全饮水、血吸虫治理、农村教育、医疗、卫生、农民工培训以及农村能源建设项目。

      二是准公益性项目的合作。这类项目一般是由政府推动,未来能产生一定的现金流,但仅依靠项目自身的收益并不能完全偿还贷款,政府可以通过财政补贴予以支持。比如城郊村的自来水建设、大中型泵站改造、小城镇建设、农村物流等项目。以小城镇为例,地方政府利用开行资金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后,可以有效改善城乡环境,提高招商引资吸引力,增强人流、物流,带动国土经营收入和税收的增长。

      三是经营性项目的合作。主要是县域中小企业和农业产业化项目。这类项目有未来经营收益作偿债保障,双方可以按市场化的办法进行合作。重点支持农业特色产品生产、加工和特种养殖等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尤其是加大对国家和省级重点龙头企业的支持。同时,加大对县市开发区、工业园区基础设施建设投入,增强县域经济发展和招商引资的能力。

      四是技术援助项目合作。新农村建设必须要以科学的规划为先导。目前,各级政府都在制定包括产业发展、村庄治理、新村建设、小城镇建设等在内的规划。但是,在市、县一级,因为受资金、人才和技术的制约,规划编制的质量和进度均不尽如人意。开发银行一向秉持规划先行的开发理念,在规划技术援助项目上,各地除了争取开行的资金支持外,还要引入开行的先进理念和技术实力,提高规划的水平和质量,确保农村的可持续发展。

    ——政府应为开发性金融深入新农村建设创造条件

      目前,国家开发银行业务领域已经从重点支持两基一支和城市化发展,向支持新农村建设领域转变,开始了较深入的理论创新和制度设计。专家认为,地方政府应充分发挥组织优势,积极对接,为开行服务新农村建设提供支持。

      一、进一步统一认识。开行提出,在重构农村金融体系中将发挥先锋先导和先进作用,弥补市场和制度的缺陷。这种理念将起到金融创新效应、资金放大效应。但考虑目前在市场机制和制度建设不成熟的情况下,未来可能会产生财政风险、法律风险和信用风险,同时国家对大额银政合作行为的严格限制,因此有的地方利用开行资金时,犹豫不决,举足不前;有的地方不切实际,盲目滥用;有的地方走一步看一步,丧失机会。

      地方政府必须进一步强化机遇意识,坚持从实际出发,防止出现短期行为,避免形象工程。同时更不能产生过度依赖思想,以政府行为代替市场行为,而应通过与开行的合作,达到市场建设、制度创新的目的。

      二、要积极创新合作机制。新农村建设贷款对象千家万户,量小面广,任务重,困难多,必须积极探求适应各地实际,符合开发性金融特点的高效、稳健合作机制。一是加强融资平台建设。包括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合作金融组织、综合融资平台、行业平台、龙头企业平台等建设。二是完善担保体系。抓紧建立健全县域信用担保机构,大力发展地方政府参与出资的信用型担保机构,积极培育按照市场经济原则和商业化运作程序组建的商业型担保机构,扶持中小企业、农村合作经济组织自发组建互助型担保机构。鼓励开行加大软贷款投放力度,对农村担保平台注入资金,放大担保信用额度,提高担保平台的担保能力。三是鼓励开行开发适合农村特点的金融产品。如加强对农村扶贫、新型合作医疗等社会事业项目的信贷投入;提供对农村中介组织、农业专业生产合作组织、农民经纪人以及农村医疗消费、个人委托消费、住房装修、耐用消费品的信贷支持,并设计与农民消费特点相适应的期限、额度、还款方式和利率定价方式。四是积极探索以财政资金作为贴息资金、担保资金、支农风险基金的协作辅助机制,引导、带动金融机构加大对农村经济的信贷支持。

      三、积极探索支持试点工作。国家开发银行总行已明确将湖北作为开发性金融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试点。从目前进展情况看,当务之急是科学选择合作突破口和切入点。湖北省政府研究室开发性金融课题组建议,首先从三个方面实现突破:一是安全饮水项目,二是血防治理项目,三是农村能源建设项目。

      四、着力改善农村金融生态环境。各级政府要大力打击恶意信用欺诈和逃废金融债务行为,深入开展农村信用工程建设,大力培植农村优质信用载体,切实落实对优质信用主体的信贷优惠政策,促进农村金融生态的良性循环。同时,加强偿债准备金制度建设。


来源:湖南政府门户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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