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两个《安排》各自的附件3规定,申报地海关对原产地证书内容的真实性产生怀疑时,可通过海关总署或其授权的海关
分别向香港海关、澳门海关或澳门经济局提出协助核查的请求。接到此类请求后,香港海关、澳门海关或澳门经济局应在90天
内予以答复。如香港海关、澳门海关或澳门经济局在90天内未能完成核查并确认有关货物原产地证书,海关总署可通知申报地
海关按规定办理进口手续并放行货物,但应对有关货物按非《安排》下适用的正常进口关税税率收取相当于税款的保证金。待
香港海关、澳门海关或澳门经济局完成核查后,申报地海关应根据核查结果,立即退还保证金或将保证金转为进口关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