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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引渡法》第四十二条规定: 国务院决定准予引渡时,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司法机关正在对被请求引渡人由于其他犯罪进行刑事诉讼或者执行刑罚的,可以同时决定暂缓引渡。《引渡法》第四十三条还规定:如果暂缓引渡可能给请求国的刑事诉讼造成严重障碍,在不妨碍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正在进行的刑事诉讼, 并且请求国保证在完成有关诉讼程序后立即无条件送回被请求引渡人的情况下,可以根据请求国的请求,临时引渡该人。临时引渡的决定,由国务院征得最高人民法院或者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同意后作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