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NGUAGE="VBSCRIPT" CODEPAGE="936"%> 引渡执行的最长受理日期是多少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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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渡执行的最长受理日期是多少天

 

    《中华人民共和国引渡法》第四十条规定,请求国自约定的移交之日起十五日内不接收被请求引渡人的,应当视为自动放弃引渡请求。公安机关应当立即释放被请求引渡人,外交部可以不再受理该国对同一犯罪再次提出的引渡该人的请求。请求国在上述期限内因无法控制的原因不能接收被请求引渡人的,可以申请延长期限,但最长不得超过三十日,也可以根据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重新约定移交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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