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市政府出台了《关于建立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永政发[2007]2号)和《永州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办法(试行)》(永政办发[2007]7号)两个文件,要求在2007年6月底前全市基本建立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并向农村低保对象按季度发放保障金。 文件要求各县区要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合理确定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和保障标准。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实行属地、动态管理,分类施保,补差救助。农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按照分级负责、多方筹措的原则,纳入市、县(区)财政预算,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同时要不断健全农村社会救助体系,积极做好农村低保与农村五保供养、医疗救助、冬令春荒临时救济等专项制度的衔接,对保障对象在子女教育、医疗、住房、用水、用电等方面给予必要的社会救助和扶持。为贯彻落实文件精神,我市在珠山镇开展了农村低保试点工作。通过“民主评困”的办法确定农村低保对象,农村低保人数控制在一定比例范围,先将农村中当前最困难的家庭保起来。保障对象根据家庭困难程度确定为A、B、C三个类别实施补差救助,低保金将从6月份起发放。而全市也将推广珠山农村低保试点工作。
来源:永州市政府公众信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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