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隆回县社保站强收老人3年工资方可办理社保天理何在

信件内容:
     邵阳隆回县政府、社保站违反省政府13号文件,让孤苦老人多缴纳3年工资方可办理社保,请问天理何在。这群老人原本失业多年,一直生活在困苦之中,幸得中央、省级领导关怀下文督促解决养老事宜,省政府13号文件规定每人交7000余元办理养老事宜,但可耻的隆回县领导、隆回县社保站经要求上缴3年工资(每人每年500及需多缴1万8千元)请问天理何在!!!请问良心何在。



处理结果
隆回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回复:
      现将我县落实湘劳社政字【2006】13号文件情况汇报如下:
      对原城镇上山下乡知识青年返城后未安排工作,至今从事个体工商户或灵活就业(含未就业),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城镇退出现役军人从事个体工商户或灵活就业(含未就业)的,我县严格按湘劳社政字【2006】13号文件规定执行。即:2006年1月1日后达到退休年龄的,允许从2006年1月1日起,按全年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0%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金额一年为3132元,同时也允许从1995年10月起,以全省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按我县同期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含本息)。1996年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后至2005年前已达到退休年龄的,亦可从1995年10月起补缴至本人达到退休年月止。其中2000年9月前已达退休年龄的补缴5年养老保险费。即从95年10月补缴5年的为7677.50元,从95年10月补缴6年的为9478.10元,从95年10月补缴7年的为11550.90元,从95年10月补缴8年的为13944.80元,从95年10月补缴9年的为16577.60元,从95年10月补缴至2007年3月的为26022.34元。
      对1996年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前已达到退休年龄的,纳入最低生活保障。我县至今已办理此类人员参保235人,根本不存在强收老人3年工资方可办理社保的事。
                                                     

   隆回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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