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摩托车处罚及停车场收费

信件内容:
  本人10月28日(星期六)驾驶摩托车在107国道因无驾驶证被郴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一大队扣压后被处罚750元(无证驾驶罚500元,未戴安全帽50元,未带第三强制保险200),对这个处罚,除前两项有法律规定外,像我买了保险,只是未带在身上,怎么也要处罚200元,其有依据吗?(处罚时我把保险带过去了),再有就是摩托车扣留在停车场,到30日领出来的时候,停车场收我60元(每天20元)未给我留任何凭据,我要其开个白条都不肯,这个收费合理吗?就算合理也应开据收费凭证啊?




处理结果
郴州市公安局交巡警支队一大队回复:
贵办转办函,我大队已收悉,对于当事人张扬玖先生反映的情况,经认真核查回复如下:
  2006年10月28日,当事人张扬玖先生驾驶湘LG9005光威两轮摩托车行驶至107国道路段时因未随车携带驾驶证,未放置保险标志,驾驶摩托车未戴安全头盔被我大队二中队查获.10月30日张先生来我大队处罚室接受处罚时,我队根据当事人提供的身份证号码,电脑查询发现,当事人属于无证驾驶机动车,未放置保险标志及未戴安全头盔属实。根据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四十九条第三款之规定,对当事人无驾驶证驾驶机动车处罚500元,免拘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和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九项的规定对当事人未放置保险标志处罚2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一条和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对驾驶摩托车时驾驶人未按规定戴安全头盔的罚款50元,合并处罚750元,放车时我大队委托管理停放违法车辆的宇发停车场收了湘LG9005号摩托车的停车费60元。
  事后我大队通过电话联系上了张先生,对其有异议的“未放置保险标志处罚200元”,经过我队的解释,张先生无意见,并认可。对宇发停车场收费的问题,与我大队无关,停车场属自负盈亏的私营企业。我队核查后,已责成停车场将停车费退给张先生,并要求停车场今后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停车收费事宜。张先生对这种处理结果很满意,我大队已通知张先生随时到我队领取停车场退款60元。

郴州市公安局交巡警支队一大队

20061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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