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可对象:项目建设单位 许可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2.《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 许可数量:无数量限制 许可费用:不收费 许可期限:20个工作日 许可条件: 一、许可范围。属于《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第二章规定的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应当办理招标事项的核准手续。 二、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申请自行招标的,应当具备《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第十七条和《工程建设项目自行招标试行办法》(原国家计委令第5号)第四条规定的条件: 1.具有项目法人资格; 2.具有与招标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工程技术、概预算、财务和工程管理等方面的专业技术力量; 3.有从事同类工程建设项目招标的经验; 4.设有专门的招标机构或者拥有3名以上专职招标业务人员; 5.熟悉和掌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有关法规规章。 三、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申请邀请招标方式的,应当具备《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第十六条和《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30号)第十一条规定的条件: (一)全部使用国家资金投资以及国家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建设项目应当公开招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进行邀请招标: 1.因技术复杂或者有特殊要求,只有少数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 2.受自然资源或者环境限制,不宜公开招标的; 3.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适宜招标但不宜公开招标的; 4.拟公开招标的费用与项目的价值相比,不值得的; 5.法律、法规规定其他不宜公开招标的。 (二)全部是非国有投资或非国有投资占控股地位的建设项目。 四、可以不招标的建设项目,应当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六十六条和《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30号)第十二条规定的条件之一: 1.涉及国家安全或者有特殊保密要求的; 2.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采用特定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或者其建筑艺术造型有特殊要求的; 3.承包商、供应商或者服务提供者少于三家,不能形成有效竞争的; 4.非国有投资或非国有投资占控股地位的,且不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的公用事业建设项目或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5.法律法规规定其它原因不适宜招标的。 申请人需提交如下申请材料: 一、招标事项核准的申请材料,按照投资体制改革分类管理的要求申报:政府投资项目,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中明确招标的内容;重大类和限制类企业投资项目,凡属于《湖南省政府核准的企业投资项目目录(2004年本)》的建设项目,在投资项目申请报告中明确有关招标的内容;企业投资实行备案制的项目,在投资项目备案申请报告中明确招标的内容。 招标事项核准的申请材料一式三份,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所在市(州)发改部门初审意见; (二)招标基本情况表,明确招标范围(全部招标或者部分招标)、招标方式和招标组织形式; (三)申请自行招标的,报送的书面材料应当包括: 1.项目法人营业执照、法人证书或者项目法人组建文件; 2.与招标项目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情况表、技术职称复印件; 3.内设的招标机构或者专职招标业务人员的基本情况,招标业务人员参加《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配套法规培训的合格证书复印件; 4.拟使用的专家库情况; 5.以往编制的同类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文件和评标报告,以及招标业绩的证明材料;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四)申请邀请招标的,应根据以上邀请招标的条件之一报送相关证明材料。 (五)申请不招标的,应根据以上不招标的条件之一报送相关证明材料。 二、招标事项核准单独(含已核准招标事项拟需变更的)申报的,申报人除提交上述相关材料外,还需报送以下材料: (一)项目建设单位提出申请报告和项目主管部门或市州发展改革委的书面意见; (二)建设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文件。 许可程序: 一、受理 1.岗位责任人:办公室、法规处、投资处、工业处等处室工作人员。 2.时限:即时 二、审查 (一)初审 1.岗位责任人:法规处经办人员 2.时限:5个工作日 (二)复审 1.岗位责任人:法规处负责人 2.时限:主办处室5个工作日,会签处室3个工作日 三、决定 1.岗位责任人:分管委领导 2.时限:7个工作日(省重点建设项目报省政府审批的时间不计算在本时限内) 四、送达与公告 1.岗位责任人:委办公室工作人员 2.时限:10个工作日(不计算在本许可项目的时限内) 责任追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章和《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许可责任追究暂行办法》执行。 监督检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章和《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实施行政许可办公制度的暂行规定》执行。 委监察室监督电话:0731-59908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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