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可对象:申请发行企业债券企业 许可依据:《企业债券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21号) 许可费用:不收费 许可数量:无数量限制 许可期限:20个工作日 许可条件: 1.申请发债企业经济效益良好,发行债券前连续三个年度盈利;所筹资金用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根据《企业债券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四款、第五款); 2.累计债券总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额的百分之四十;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 3.申请发行债券企业为股份有限公司,其净资产额不低于人民币三千万元;为有限责任公司,其净资产额不低于人民币六千万元(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 4.发行债券用于技改项目的,发行总额不得超过其投资总额的30%;用于基建项目的不超过20%(根据《国务院关于坚决制止乱集资和加强债券发行管理的通知》第三条第二款); 5.取得公司董事会或省国资委同意申请发行债券的决定(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申请人需提交的材料目录: 1.企业发行债券申请书(地方企业债券发行申请书示范文本),包括:企业简况、申请发债规模、期限、发债项目批准文件、项目总投资及资金来源与构成、效益预测、偿还到期债券本息资金来源等(原件1份); 2.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发行债券,出具董事会同意发债的决定;国有独资公司申请发行债券,出具省国资委同意发债的决定(原件1份); 3.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 4.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企业近三年财务报告(原件1份)。 许可程序: 一、受理 1.岗位责任人:办公室、流通处工作人员 2.时限:即时 二、审查 (一)初审 1.岗位责任人:流通处经办人员 2.时限:5个工作日 (二)实地核查 1.岗位责任人:流通处工作人员 2.时限:4个工作日 (三)复审 1.岗位责任人:流通处负责人 2.时限:4个工作日 三、决定 1.岗位责任人:分管委领导 2.时限:5个工作日 四、送达与公告 1.岗位责任人:委办公室工作人员 2.时限:10个工作日(不计算在本许可项目的时限内) 备注说明:目前《企业债券管理条例》正在修改之中,待新条例出台后,以新条例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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