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可对象:项目建设单位 许可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2.《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国务院令第346号)。 许可数量:无数量限制 许可期限:20个工作日 许可条件: 应当具备《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令[2004]第22号)第十二条规定的条件: 1.符合国家和地方的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的规定; 2.符合湖南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行业规划和产业结构调整政策的要求; 3.符合公共利益和国家反垄断的有关规定; 4.符合土地利用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环境保护政策的要求; 5.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工艺标准的要求; 6.符合国家资本项目管理、外债管理的有关规定; 7.符合湖南省有关政策规定,不影响项目所在地经济和社会安全。 申请人须提交如下申请材料: 按照《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令[2004]第22号)第五条、第六条规定,报送以下材料: 1.项目申请报告一式三份。项目申请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1)项目名称、经营期限、投资方基本情况; (2)项目建设规模、主要建设内容及产品,采用的主要技术和工艺,产品目标市场,计划用工人数; (3)项目建设地点,对土地、水、能源等资源的需求,以及主要原材料的消耗量; (4)环境影响评价; (5)涉及公共产品或服务的价格; (6)项目总投资、注册资本及各方出资额、出资方式及融资方案,需要进口设备及金额。 2.中外投资各方的企业注册证(营业执照)、商务登记证及经审计的最新企业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现金流量表)、开户银行出具的资金信用证明;如果外方投资者为自然人,则只需提供开户银行出具的资金信用证明; 3.投资意向书,增资、购并项目的公司董事会决议; 4.银行出具的融资意向书; 5.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的有关规定,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意见书; 6.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规划选址意见书; 7.按照建设项目用地分级预审的有关规定,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书; 8.以国有资产或土地使用权出资的,需由有关主管部门出具的确认文件。 许可程序: 一、受理 1.岗位责任人:办公室、外经处工作人员 2.时限:即时 二、审查 (一)初审 1.岗位责任人:外经处经办人员 2.时限:9个工作日(不含评估、听证时间) (二)复审 1.岗位责任人:外经处负责人 2.时限:5个工作日 三、决定 1.岗位责任人:分管委领导 2.时限:6个工作日 四、送达与公告 1.岗位责任人:本委办公室工作人员 2.时限:10个工作日(不计算在本许可项目的时限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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