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可对象:项目建设单位 许可依据:《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4]16号) 许可数量: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和严格控制,因此,在当地政府的规划区域内实行数量控制。 许可费用:不收费 许可期限:20个工作日 许可条件: 1.符合国家标准的生产工艺、设备或者储存方式、设施; 2.工厂、仓库的周边防护距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 3.有符合生产或者储存需要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 4.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 5.有经过审批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6.原料、中间产品、最终产品或者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燃点、自燃点闪点、爆炸极限、毒性等理化性能指标符合规定要求; 7.包装、储存、运输符合法定的技术要求; 8.有符合要求的安全评价报告; 9.有可行的事故应急救援措施; 10.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标准要求的其他条件。 申请人需提交如下申请材料: (1)申请报告、申请表(一式三份); (2)法人证明资料,法定代表人和主要技术负责人简历,主要技术骨干的任职资格证书、任命或聘任文件的复印件,当年在职人员统计表; (3)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其批准文件; (4)建设项目环境评价报告及其批准文件; (5)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单位安全评价报告书及其专家评审意见; (6)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7)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和措施; (8)生产、储存场所建筑物公安消防机构的验收合格证明复印件; (9)生产、储存场所、设施产权或租赁证明文件复印件; (10)单位主要负责人和主管人员、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生产岗位操作人员专业培训合格证书复印件; (11)特种作业人员上岗操作资格证书; (12)产品的物理、化学、医学性质资料; (13)新产品、新工艺的技术鉴定报告; (14)监控化学品、管制化学品的许可和批准证明文件(提供原件复印); (15)项目建设所在地规划部门的批准文件; (16)拟建地周边安全生产条件的资料(附区域位置图); (17)单位住所证明。 许可程序: 一、受理 1.岗位责任人:办公室、高技处工作人员 2.时限:即时 二、审查 (一)初审 1.岗位责任人:高技处经办人员 2.时限:9个工作日(不含评估、听证时间) (二)复审 1.岗位责任人:高技处负责人 2.时限:5个工作日 三、决定 1.岗位责任人:分管委领导 2.时限:6个工作日 四、送达与公告 1.岗位责任人:本委办公室工作人员 2.时限:10个工作日(不计算在本许可项目的时限内)
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