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可对象:项目建设单位 许可依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 许可数量:无数量限制 许可费用:不收费 许可期限:20个工作日 许可条件:应当符合《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国家发改委令第19号)第十八条规定的条件: 1.项目符合《湖南省政府核准的企业投资项目目录(2004年本)》(以下简称目录); 2.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区域规划、行业规划、产业政策、行业准入标准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3.符合国家宏观调控政策; 4.主要产品未对国内市场形成垄断; 5.未影响国家经济社会安全; 6.合理开发并有效利用资源; 7.生态环境和自然文化遗产得到有效保护; 8.未对公众利益,特别是项目建设地的公众利益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9.符合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请人需提交如下申请材料: 1.项目申请报告(一式五份); 2.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分级权限规定出具的城市规划审查意见; 3.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按分级权限规定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4.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分级权限规定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意见; 5.按法律法规应提交的其他材料。 申报程序:企业投资建设项目,按照国家、省、市(州)核准权限及有关规定,向相应的项目核准机关提交项目申请报告。 中央在湘企业投资建设应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可直接向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提交项目申请报告,并附上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意见。省内其他企业投资建设应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应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初审并提出意见,向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报送项目申请报告。 省直属管理企业投资建设应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直接向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提交项目申请报告,并附上项目所在市(州)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的意见。 其他企业投资建设应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由项目所在地市(州)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初审并提出意见,向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报送项目申请报告。 许可程序: 一、受理 1.岗位责任人:办公室、投资处、基础处、工业处等处室经办人员 2.时限:即时 二、审查 (一)初审 1.岗位责任人:投资处、基础处、工业处等处室经办人员 2.时限:5个工作日(不含委托咨询评估、征求公众意见和进行专家评议时间) (二)复审 1.岗位责任人:投资处、基础处、工业处等处室负责人 2.时限:5个工作日。 三、决定 1.岗位责任人:分管委领导 2.时限:6个工作日 四、送达与公告 1.岗位责任人:本委办公室工作人员 2.时限:10个工作日(不计算在本许可项目的时限内)
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