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可对象:棉花收购、加工企业 许可依据:《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14号) 许可数量:国家对棉花加工企业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和适度控制。 许可费用:不收费。制证费和公示费由省物价局核定 许可期限:45个工作日 许可条件: 1.棉花收购资格条件,应当符合《棉花收购加工与市场管理暂行办法》(国办发[2001]65号)第六条规定: (1)具有一定规模的固定收购场所和检验室、结算室、试轧室、留样室和棉农休息室,有一定规模的仓储设施; (2)一定数量的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 (3)必须配有合格的衣分试轧车、衣分秤、籽棉水份探测仪、皮棉水份电测器、长度检测器具、杂质分析机和衡器等收购检验设备,有消防水池、避雷设施和相应的消防器材; (4)当年有效的国家棉花品级实物标准和文字标准; (5)有健全的质量保证制度,有取得人事、劳动部门颁发的注册棉检师和棉检员证; (6)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 2.棉花加工资格条件,应当符合《棉花收购加工与市场管理暂行办法》(国办发[2001]65号)第七条规定: (1)具有与棉花加工规模相适应的场所; (2)建有符合规定的分级室、试轧室、留样室,有一定规模籽、皮棉仓库,配有合格的衣分试轧车、衣分秤、籽棉水份探测仪、皮棉水份电测器、天平、原棉杂质分析机及马克隆值仪等设备; (3)具有2名以上取得劳动部门考核合格的棉花加工人员和有2名以上取得劳动、人事部门颁发的《棉花质量检验师》和《棉检员证》的人员; (4)在生产线上使用的锯齿轧花机、皮辊机、重特杂清理机、皮棉清理机、打包机、除尘设施主机设备、配套设备、生产工艺和主要技术要求及企业质量保证体系,必须符合国家标准的有关规定,同时具有规范全面的机械设备操作规程、工艺流程图、工艺技术档案及设备维修检查标准(根据质量检验体制改革要求,从2005年起用5年左右时间,把现有的200吨打包机逐步更换为压力400吨及以上的打包机;从2005年起,凡新成立棉花加工企业必须使用压力400吨及以上的打包机); (5)当年有效的国家棉花品质实物标准和文字标准; (6)符合《湖南省棉花加工业生产设备更新改造规划意见(2005-2009)》的布局要求; (7)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请人需提交如下申请材料: 1.湖南省棉花收购、加工企业资格申请表(一式四份); 2.法人证明资料,法定代表人简历,棉花质量检验师或检验员任职资格证书复印件; 3.《棉花收购、加工企业质量保证认可证》; 4.银行资金证明材料; 5.消防设施证明材料。 许可程序: 一、受理 1.岗位责任人:委办公室、流通处工作人员 2.时限:即时 二、审查 (一)初审 1.岗位责任人:财贸处经办人员 2.时限:5个工作日 (二)实地核查 1.岗位负责人:财贸处工作人员 2.时限:7个工作日 (三)联合审查 1.岗位负责人:省发展改革委财贸处负责人、省工商局市场处负责人、省质监局纤检局负责人。 2.时限:10个工作日 三、决定 1.岗位责任人:委分管领导 2.时限:10个工作日 四、送达与公告 1.岗位责任人:本委办公室,棉花收购、加工企业资格认定联席会议办公室。 2.时限:10个工作日(不计算在本许可项目的时限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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