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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城市供水水质督察管理办法》出台

湖南省建设厅近日出台《湖南省城市供水水质督察管理办法》,加强我省城市供水水质督察管理工作,保障城市供水水质安全。该办法自2007年元月1日起实施。
  
  办法规定,省建设厅负责全省城市供水水质的督察工作,市、州供水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供水水质管理工作,并根据省建设厅制定的水质督察制度,实施本行政区域内水质督察工作;配合对重大水质事件进行调查、取证、分析和评估;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供水水质督察公报和相关水质报告的制定和发布。
  
  办法规定,城市供水水质监管实行企业自检、行业检测、政府监督相结合的制度。供水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水质全过程监控体系,确保供水安全并严格执行水质报告制度。
  
  办法强调,城市供水水质主管部门、供水企业、检测机构等相关部门和个人出现监管不到位、检测不准确、报告不及时等行为的,依照《城市供水条例》、《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湖南省实施〈城市供水条例〉办法》分别追究供水主管部门、供水企业、检测机构等相关部门和个人的责任。城市供水水质不符合《城市供水水质标准》(CJ/T206-2005)的,城市供水主管部门应当责令供水单位限期整改,并依据《城市供水条例》、《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湖南省实施〈城市供水条例〉办法》予以处罚。


来源:湖南政府门户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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