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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明确交通公路部门有关收费政策的通知

各市州物价局、财政局:
  
  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关于重新发布全省交通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湘价费[2002]44号)公布后,各地在执行过程中对有关收费政策理解不一致,为规范交通部门收费行为,根据《湖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的有关规定,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除顶管穿越公路及跨越、穿越公路架设、埋设管线等设施和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设施等建设工程外,需占用公路用地的按国道8000/延米、省道5000/延米、县道3000/延米标准一次性收取占用公路补偿费,其它临时性占用公路的(以一年为限)按实际占用天数每平方米每天2元标准收取占用公路补偿费。造成公路路面、路肩和公路用地损毁的,按谁损坏谁赔偿的原则,根据湘价费[2002]44号文件附表破损公路赔补偿费中对应的项目和标准收取破损公路赔补偿费。凡同一建设工程一次性收取占用公路补偿费后,不得再收取临时性占用公路补偿费。
  
  二、湘价费[2004]44号文件附表中第九项破损公路赔补偿费和占用费收费项目第(三)项损坏路基的计费单位更正为每立方米;第(七)项1213小项损毁公路用地范围内树木按距地1处树的围径计收。
  
  三、从20061130日起,取消湘价费[2002]44号文附表第九项破损公路补偿费和占用费收费第(八)项中5小项公路建筑控制区内架设、埋没管线、电缆等设施收费项目。
  
  四、各执收单位接此通知后,应到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到同级财政部门办理票据购领变更手续,并按规定做好收费公示。各级价格、财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其监督检查。


来源:省物价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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