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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国家税务局政务公开实施办法(试行)

为了进一步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办事效率,强化监督机制,密切党群干群关系,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行政务公开的意见》(中办发〔2005〕1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在全国税务系统进一步实行文明办税“八公开”的意见>的通知》(国税发[2000]14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入开展政务公开的意见》(国税发[2006]69号)和《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行政务公开的意见》(湘办发[2006]13号)文件精神,结合全省国税部门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聚财为国、执法为民”的税务工作宗旨,按照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的要求,以构建廉洁、文明、高效国税,促进和谐发展为目标,以方便纳税人,保障国税人员的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维护群众的切身利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不断提高工作透明度,增强依法行政能力,提升国税部门形象。

二、政务公开的基本原则

(一)全面性原则。凡与公共利益、群众利益和纳税人利益密切相关的政务都应公开(另有规定除外),包括办事主体和职责、办事依据、办事程序、办事时限、办事纪律、服务承诺以及办事结果等。

(二)时效性原则。凡规定应公开的政务事项要及时公开,公开的时间要与公开事项的性质和内容相适应,做到经常性的工作按月(季、半年)定期公开,阶段性的工作逐段公开,临时性的工作随时公开。

(三)真实性原则。凡规定应公开的政务应如实公开,不得弄虚作假。

(四)合法性原则。凡规定应公开的政务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纪律,涉及党和国家机密、影响社会安定的事项不能公开。

(五)分级公开原则。进一步完善和探索省、市、县三级联动机制,形成上下分工负责、优势互补的工作格局。凡需向社会公开的纳税人权利和义务、税收政策、法律法规等,由省局在湖南省国税局外网进行公开;需要向纳税人公开的有关税收政策、办税程序、工本费标准及依据、处罚规定、廉洁自律要求等,由市州局和县(市、区)局根据业务要求分别采取一定的形式进行公开。内部人事、财务、事务管理,分别由省局、市州局和县(市、区)局按照管理权限和范围在本系统或本单位进行公开。

三、政务公开的主要内容

(一)对外实行办税“八公开”

1.公开纳税人的权利和义务。各级国税机关要采取适当的形式,向纳税人公开其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让纳税人全面掌握自己的权利,认真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使征纳双方在法律的保护下,从事税收管理和生产经营活动。

2.公开税收政策法规。各级国税机关应采取多种形式公开税收政策法规。要利用公共信息网络,及时向社会发布新的税收政策、法律法规,及时更新涉及税收政策法规的网页,并接受社会各界的税务咨询;及时向企业办税人员宣传、发放有关税收政策、法律法规书籍和刊物,为纳税人全面掌握税收相关政策法规提供方便。

3.公开涉税事项办理规定。各级国税机关要把与纳税人办税直接相联系的管理服务工作集中到办税服务厅办理,推行“一窗式”、“一站式”服务,实行限时工作制;各单位特别是办税服务厅要选择既适合自身特点,又方便纳税人的形式和载体公开管理服务的具体内容和程序,公开涉税事项办理的内容、程序和要求,公开所需收费的项目、标准和依据等,为纳税人办理涉税事宜提供方便。

4.公开稽查工作规范。各级国税机关稽查部门实施税务稽查,应向纳税人告知稽查工作程序、工作要求和工作纪律等。

5.公开税务违法违章处罚标准及处罚结果。各级国税机关特别是办税服务厅应选择方便公众特别是纳税人的形式、载体,公开税务登记、发票管理、纳税申报、税款缴纳、偷骗税、抗税、欠税等税务违法违章处罚标准和处罚结果。

6.公开税务干部廉洁自律有关规定。各级国税机关要以各种直观的形式,公开总局《关于税务人员廉洁自律若干规定》、省局《进一步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暨整顿税风税纪的若干规定》及本单位税务人员廉洁自律有关规定。

7.公开纳税人投诉受理部门、监督举报电话和投诉、举报处理结果。各级国税机关要从实际工作出发,确定本单位受理纳税人投诉的处(科)室和监督举报电话,并通过一定途径向社会予以公布;具有税收征管职能的部门,要在办税人员较为集中的场所设置意见簿和举报箱,公开接受社会监督;相关职能部门要认真受理各类投诉、举报,并将处理结果通过一定的形式和方式公开或向投诉、举报人反馈。

8.公开违反规定的责任追究。各级国税机关要根据文明办税的工作要求,制定税务干部违反规定的责任追究办法,并向纳税人予以公布,从组织纪律上保证文明办税工作的全面落实。

(二)对内实行行政管理“三公开”

1.公开人事管理方面的内容。公开干部职务晋升、任免、交流、轮岗,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定,公务员招录;公开干部职工工资调整、困难补助发放情况;公开先进集体、先进单位、先进个人、优秀公务员等的推荐、评选、考核和表彰情况等。

2.公开财务管理方面的内容。公开系统(机关)经费年度收支预算、决算和日常执行情况,局内各单位经费包干使用情况,各项专项经费使用情况,机关食堂收支情况;公开内部财务审计、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情况;公开工程建设项目的立项、招投标、验收、预决算、审计等情况;公开政府采购预算及执行情况。

3.公开干部职工关心的重大事项、热点问题和有关切身利益方面的内容。公开系统和机关年度工作计划、年度工作目标考核情况;公开固定资产的处置、固定资产变卖的价格评估和公开拍卖的过程、结果,车辆使用、维修情况;公开内部行政管理制度、办法;公开涉及干部职工切身利益的住房、医疗、保险、培训等重大事项的决策和办理情况等。

四、政务公开的主要形式

(一)向社会和纳税人公开的主要形式

1.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进行公开;

2.通过发送有关涉税文件、资料和书籍进行公开;

3.通过在办税服务厅设置电子显示屏、触摸屏、活页式公告栏板、示意图以及发放办税指南、宣传单等多种形式公开;在政府政务中心办税窗口放置税收宣传资料,进行税收政策法规宣传、咨询和公开办税事宜;

4.通过定期或不定期召开纳税人座谈会、业务培训会,通报有关纳税事项和宣传税收政策法规;

5.通过税法宣传月活动和日常宣传、纳税辅导活动,宣传税收政策、法规;

6.设立税务咨询窗口和税务咨询热线电话,并向纳税人告知,解答纳税人的各种涉税问题;

7.省局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湖南省国税局外网建设,及时公开和更新相关政策法规。

8.其它有效的公开方式。

(二)向内部干部职工公开的主要形式

1.加强内部网站建设,发挥网络方便快捷的作用,及时将有关事项通过内网向广大干部职工公开;

2.通过视频会议、全局干部职工大会、局务会、处(科)务会、专题会议的形式公开;

3.通过下发文件、通报、公告、公示的形式公开;

4.设立政务公开专栏,对不涉及秘密的对内事项在政务公开专栏予以公开;

5.其它有效的公开方式。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公开意识。政务公开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和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有效形式,是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和建设法治政府的基本要求,是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重要举措,是加强“两权”监督,规范税收执法和行政管理的重要手段,是行风建设的一项具体措施。各级国税机关要认真学习、广泛宣传,切实把握政务公开的精神实质,不断提高全体国税干部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对推行政务公开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全面掌握政务公开的基本要求,增强做好政务公开工作的主动性、创造性,营造推行政务公开的良好氛围,引导干部职工和广大群众正确行使民主权利,自觉参与政务公开实践活动。

(二)加强组织领导,明确部门责任。各级国税机关要建立党组统一领导,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纪检监察组织协调,各相关部门具体落实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各级都要成立包括办公室、法规、税政、征管、财务、人事、教育、巡视、纪检监察、机关党办、机关服务中心等部门在内的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及办公室,并切实履行职责,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实际问题;各级纪检监察部门要切实负起组织、协调和监督的责任,对本单位政务公开工作随时进行监督和协调;各职能部门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根据职责和分工,把政务公开工作与业务工作一起研究,一起部署,一起落实,半年向政务公开领导小组报告一次政务公开工作开展情况,年终报送落实政务公开工作专项总结;凡需通过网络公开的事项由办公室负责归口把关,对外税收政策法规事项公开由法规部门负责归口把关,对外办税事项公开由征管部门负责归口把关。要进一步加大对政务公开工作的投入,搭建运转畅通的政务公开平台。各级国税部门要加强与当地政务公开领导小组的沟通和联系,争取他们的理解、支持和指导。

(三)加强制度建设,完善工作规范。各级国税机关在充分理解、贯彻落实中央、总局、省委省政府、省局政务公开工作各项规定的基础上,应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认真总结分析,制定本单位落实政务公开工作的具体措施,不断充实和完善政务公开各项规章制度,充分发挥制度的规范作用和制约作用。同时,严格按制度办事,确保每一项制度、每一条措施都能够真正落到实处,努力提高规范性,避免随意性,使政务公开工作规范运行,持久开展,收效明显。对各类公开事项,有关政策和内容发生变化的,要及时进行更新。

(四)加强监督检查,严格责任追究。把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结合起来,畅通监督渠道,发挥监督合力,构建多层次、多渠道的监督体系。各级国税机关要自觉接受监督,认真听取社会各界和群众的意见,及时改进工作方法和作风。上级国税机关要定期或不定期对下级国税机关开展政务公开情况进行检查和抽查,听取工作汇报,全面评价被查单位政务公开工作的质量,并提出工作建议,检查或抽查结果应在本系统内通报。要把政务公开作为各级国税机关优秀领导班子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和评先评优的重要依据,定期考核检查,对推行政务公开不力、弄虚作假或者影响行风形象的单位和部门要进行批评教育并责令限期改进,情节严重的要依法依纪给予严肃处理。


来源:湖南国税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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