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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国家税务局政务公开工作考核及责任追究办法(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促进全省国税系统政务公开工作深入开展,根据省局《关于印发〈湖南省国家税务局政务公开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湘国税发[2006]145号)(以下简称《政务公开实施办法》)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各级国税机关及全体国税工作人员。

第三条  政务公开工作考核及责任追究实行分级负责制,各级国税机关分别负责本局机关各部门和下级国税机关政务公开工作的考核和责任追究。

第四条  政务公开工作考核及责任追究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惩教结合、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二章  考核内容

 

第五条  政务公开主要考核以下内容:

(一)政务公开的组织领导。主要考核各级国税机关政务公开组织机构的建立和各项工作制度制定、执行情况,领导责任制落实情况,开展政务公开的组织协调、综合指导情况。

(二)政务公开内容的落实。主要考核办税“八公开”,即纳税人权利及义务、税收政策法规、管理服务规范、稽查工作规范、税务违法违章处罚、税务干部廉洁自律有关规定、纳税人投诉举报、违反规定的责任追究的公开情况,以及行政管理“三公开”,即财务管理、人事管理、事务管理的公开情况。

(三)政务公开的形式。主要考核各级国税机关政务公开硬件设施的投入和建设情况,是否从实际出发,落实《湖南省国家税务局政务公开实施办法(试行)》中规定的公开形式,以及结合本单位、本部门实际采取的其他方便服务对象的公开形式的情况。 

(四)政务公开的监督检查。考核各级国税机关部门监督、社会监督、群众监督等监督体系建设和监督作用发挥情况,重点考核各部门监督检查职责的落实情况,以及政务公开的检查、考核和评比情况。

(五)政务公开的责任追究。主要考核对违反政务公开各项规定实施责任追究的情况。

(六)政务公开的效果。主要考核通过政务公开,是否促进了国税部门执法行为更加规范,服务质量明显提高;是否改善了机关工作作风,增强了行政效能;是否有因政务工作透明度不高被群众投诉或引发群众上访和越级上访现象;机关工作人员是否因政务工作不透明出现严重的行政过错等。

(七)各级国税机关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规定的其它考核内容。

 

第三章 考核标准及等次

 

第六条  政务公开实行百分制考核。

(一)机构健全、组织得力(10分)。

(二)制度健全、操作性强(5分)

(三)公开的内容齐全、明确具体、重点突出(30分)。

(四)硬件设施齐全,公开形式完备,方便快捷、实用性强(10分)。

(五)监督保障制度完善、激励约束机制健全,按要求进行检查、考核、评比(15分)。

(六)落实责任追究制度,群众投诉处理及时得当(10分)。

(七)公开效果显著,单位群众以及纳税人和社会各界评议满意(20分)。

第七条  政务公开的考核结果分四个等次。

(一)优秀,90(含)分以上:组织机构健全,认真执行政务公开各项制度、规定,内容全面,重点突出,有合适的公开形式,工作措施得力,成效显著,社会反响好,单位群众、纳税人和当地党政及社会各界满意。

(二)良好,80(含)-90分:组织机构健全,认真执行政务公开各项制度、规定,内容比较全面,工作有重点,公开形式比较合适,措施比较得力,取得一定成效,单位群众、纳税人和当地党政及社会各界比较满意。

(三)合格,60(含)-80分:组织机构比较健全,基本按要求推进政务公开工作,抓住了政务公开的部分重点,有一定的公开形式,单位群众、纳税人和当地党政及社会各界基本满意。

(四)不合格,60分以下:组织机构不健全,未按规定推行政务公开工作,或政务公开内容不全面、不彻底,重点不突出,甚至流于形式,搞假公开,单位群众、纳税人和当地党政及社会各界不满意。

第八条  单位群众以及纳税人和社会各界满意度的评定。采取向单位群众以及纳税人和社会各界发放问卷调查表等方式,经汇总评定后确定。凡对内行政管理“三公开”在单位群众测评中“不满意”票超过有效票50%,或对外办税“八公开”在纳税人和社会各界测评中“不满意”票超过有效票50%的,一律评为“不满意”单位,政务公开考核结果不得确定为“优秀”和“良好”等次。向社会各界发放问卷调查可与部门行风评议等活动一并进行。

第四章  考核方法及程序

 

第九条  政务公开工作考核分为对本级机关职能部门日常考核与对下级机关专项考核两类。对本级机关职能部门日常考核与岗责考核同步进行,对下级机关专项考核每年组织一次。

第十条  政务公开的考核工作由各级国税机关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统一组织实施。机关党办(或负责机关岗责考核的部门)负责对本级机关各职能部门政务公开工作落实情况进行日常考核;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对下级机关政务公开工作落实情况进行专项考核,并负责对本级机关各职能部门政务公开考核情况和考核结果进行监督和责任追究;上级各职能部门负责对下级各对口职能部门政务公开工作落实情况进行督导。

第十一条  对机关职能部门日常考核的基本程序是:

(一)机关党办(或负责机关岗责考核的部门)结合单位岗责考核,根据《湖南省国税局政务公开实施办法(试行)》和《湖南省国税局网站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试行)》明确的公开主体和责任部门,与岗责考核同步对各职能部门落实政务公开工作情况进行检查、考核。

(二)各职能部门在工作计划、工作总结中要有政务公开内容,每半年向本单位政务公开领导小组汇报一次政务公开工作开展情况,年终报送政务公开工作专项总结,并同时报送一份交机关党办(或负责机关岗责考核的部门),作为该部门岗责考核的依据。

(三)纪检监察部门对各职能部门政务公开工作考核情况和考核结果进行监督和责任追究。

第十二条  对下级机关专项考核的基本程序是:

(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工作安排,组织成立专项考核组,制定考核工作方案,确定被考核单位。每年被考核单位数应占下一级单位总数的50%以上。对下一级国税机关专项考核原则上每两年进行一遍。

(二)被考核单位对本单位政务公开工作进行自我总结,形成书面材料报送考核组。

(三)考核组采取翻阅资料、召开座谈会、实地检查、发放调查问卷、综合评议等方式对被考核单位进行考核。

(四)根据考核结果,考核组对被考核单位提出考核意见和整改建议。被考核单位根据考核意见和整改建议对本单位政务公开工作进行整改,并将整改情况于考核工作结束后30日内报告考核组。

(五)考核组将被考核单位各职能部门落实政务公开工作情况向其上级对口处(科)室反馈,上级处(科)室根据反馈意见,对下级对口部门政务公开工作及时进行督导。

(六)考核组将考核情况向同级政务公开领导小组汇报,并将考核结果和上级职能部门对下级对口部门的督导情况在系统内进行通报。

(七)被考核单位将专项考核结果责任落实到各职能部门,并作为该部门岗责考核的依据。

(八)对下级机关专项考核亦可结合明察暗访和年度工作目标考核同时进行。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单位或责任部门主要负责人以及直接责任人,结合岗责考核予以一定的经济处罚;造成不良后果的,同时给予批评教育并督促限期整改。

(一)未将政务公开工作纳入本单位、本部门工作日程,工作计划、总结中没有涉及政务公开内容,组织领导不力的。

(二)未全面落实《湖南省国家税务局政务公开实施办法(试行)》的要求,或者落实不到位,致使政务公开的内容不全面、重点不突出、效果不明显的。

(三)对应公开的事项,职能部门不按规定提报,或职能部门已提报,主管部门或局领导不按规定审批的。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单位或责任部门主要负责人以及直接责任人,结合岗责考核给予一定的经济处罚,并予批评教育或诫勉谈话,督促限期整改;造成较严重后果的,在系统内通报批评,并督促限期整改。

(一)对应公开的事项,职能部门不提报,或职能部门已提报,而主管部门或局领导不及时审核审批造成社会不良反映的。

(二)对政务公开工作敷衍应付,流于形式甚至弄虚作假、搞假公开的。

(三)对政务公开工作消极抵制、拖延不办的。

(四)由于政务公开工作落实不到位,纳税人或单位群众意见很大,或上访举报不断情节严重的。

(五)其他违反政务公开有关纪律和规定行为的。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单位或责任部门主要负责人以及直接责任人,结合岗责考核给予一定的经济处罚,进行诫勉谈话,并在系统内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造成严重后果,违反党纪政纪的,给予相应的党纪和政纪处分。

(一)拒不推行政务公开制度的。

(二)政务公开工作责任不落实,承诺不践行,不及时处理群众举报投诉、对有关责任人包庇纵容,致使纳税人或单位群众集体上访,以及引发其他群体性事件,严重损害国税形象的。

(三)授意、指使或怂恿下属人员影响干扰实行政务公开,或者人为设置障碍,抵制监督检查,以及对检举人、证明人、检查人打击报复的。

(四)由于措施不力,政务公开工作落实不到位,受到当地党委、政府通报批评的。

(五)上级组织综合考核被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的。

第十六条  对违反上述规定,造成严重后果,需要作出组织处理的,由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组织处理。组织处理可单独使用,亦可与其他处理和党纪行纪处分合并使用。

 

第六章  考核结果的运用

 

第十七条  建立奖惩制度,依据政务公开工作的考核结果实施奖惩。

(一)对政务公开专项考核中被评为“优秀”等次的单位和部门给予表彰。

(二)对政务公开专项考核中被评为“不合格”等次的单位和部门给予通报批评,并取消本年度优秀领导班子评选资格;单位和责任部门主要负责人以及直接责任人,当年不得评先评优。

(三)国税部门参加各级政府政务公开检查评比,被评为“优秀”的单位,给予表彰;被评为“不合格”的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并取消本年度优秀领导班子评选资格,单位和责任部门主要负责人以及直接责任人,当年不得评先评优。

第十八条  政务公开专项考核结果纳入年度工作目标考核之中,并按比例计入年度工作目标考核总分。

第十九条  对违反政务公开各项规定,受到诫勉谈话以上责任追究的领导干部,将其责任追究情况存入本人廉政档案备查。

 

第七章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湖南省国税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政务公开考核内容及考核标准

    

   

计分

一、机构健全、组织得力、职责明晰(10分)

1.成立了政务公开领导小组,明确了领导和各部门的工作职责

2

2.党组每年研究2次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涉及政务公开

2

3.政务公开工作被列入单位工作目标考核和部门岗责考核,并占一定比例

2

4.责任部门协调配合,按时提报和审批政务公开事项,工作到位

2

5.上级职能部门对下级对口部门政务公开工作进行了督导

2

二、制度健全、操作性强(5分)

1.结合本地实际,制定了贯彻落实上级政务公开工作的具体措施和办法

3

2.各职能部门工作计划和总结有政务公开内容

2

三、公开内容齐全、明确具体、重点突出(30分)

1.按照湘国税发[2006]145号文件精神,对所有公开事项进行了任务分解

5

2.对办税“八公开”和行政管理“三公开”事项,进行了全面公开

15

3.需要更新的公开内容及时进行了更新

10

四、硬件设施齐全,公开形式完备,清晰明了、实用有效(10分)

1.办税服务场所功能齐全,实行了“一站式”服务和“一窗式”管理

3

2.加大对政务公开工作的投入,各种公开硬件设施齐全

3

3.根据湘国税发[2006]145号文件精神,采取了适应本地实际情况的形式进行了政务公开

4

 

   

   

计分

五、监督保障制度完善、激励约束机制健全,按要求进行检查、考核、评比(15分)

1.建立健全了组织监督、社会监督、群众监督的监督网络体系,并有效发挥了监督网络的作用

3

2.对所属部门政务公开工作结合岗责考核进行了同步考核,对下级机关政务公开工作按照规定开展检查、考核和评比,并进行了通报

5

3.对检查、考核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查找原因,切实加以改进;对工作成绩突出的先进典型和好的经验积极进行推介

5

4.及时上报工作情况、年终总结及其他相关资料

2

六、落实责任追究制度,群众投诉处理及时得当(10分)

1.对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的责任单位和人员进行了责任追究

3

2.有投诉、申诉、举报部门,有投诉举报电话

3

3.对各种投诉、申诉和举报按照规定进行了登记,并及时处理、反馈

2

4.没有因政务公开不力,受到当地党委、政府通报批评

2

七、公开效果显著,单位群众以及纳税人和社会各界评议满意(20分)

1.执法规范,服务质量好,行政效能高

5

2.无因政务公开透明度不高而被群众投诉或引发群众上访和越级上访现象

5

3.机关工作人员没有因政务公开而出现严重行政过错,被给予行政警告以上或党内警告以上处分

5

4.群众和纳税人评议“满意”测评票达80%以上

5


来源:湖南省国税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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