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NGUAGE="VBSCRIPT" CODEPAGE="936"%> 湖南政务公开网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政务公开 > 政务要闻
7月1日起湖南残疾人就业税收政策实行重大调整

    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民政厅、省残联今天联合召开的通报会,为保障残疾人的合法权益,更好地发挥税收政策在鼓励残疾人就业方面的积极作用,促进和谐社会建设,根据国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的《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等规定,我省从71日开始,对残疾人就业的税收政策实行了重大调整。
  
  这次残疾人就业税收政策调整的主要内容有:一、享受税收优惠的安置残疾人就业的企业,由原来的民政部门、街道和乡镇政府举办的国有、集体所有制福利企业,扩大到由社会各类投资主体设立的各类所有制企业(其中安置了残疾人就业的外资企业所适用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从200811日起正式施行);二、调整后的政策将原来的政策规定的四残(盲、聋、哑、肢体残疾)人员,扩大到六残人员,新增加了智力残疾人和精神残疾人两类人员;三、在增值税和营业税方面,调整后的政策规定,实行由税务机关按企业实际安置残疾人员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或减征营业税的办法。企业每安置一名残疾人员,每年可享受的退还增值税或减征营业税的具体限额,由县(市、区)级国税、地税机关根据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发布的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6倍确定,但最高不得超过每人每年3.5万元。在企业所得税方面,调整后的政策采取工资成本加计扣除的办法,支付给残疾人的实际工资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并可按支付给残疾人实际工资的100%%加计扣除,规定减退的流转税不再征收企业所得税;四、残疾人个人就业的,对其提供的劳务免征营业税,对其提供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免征增值税,对其工资、薪金等各类所得减征个人所得税。
  
  调整后的政策还规定,企业必须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员签订1年以上(含1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并且在单位实际上岗工作;企业必须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员按月足额缴纳所在县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企业必须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员实际支付不低于企业所在县(市)适用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来源:湖南日报

『关闭窗口』
 
主办:湖南省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
承办:湖南省人民政府经济研究信息中心
E-mail:zwgk888@126.com